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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发展“飞地经济” 实施办法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03-03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发展“飞地经济”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发展“飞地经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224

晋中市发展“飞地经济”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产业集群建设,优化全市产业布局,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实现“全面挺进全省第一方阵”奋斗目标,现就加快发展“飞地经济”,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党代会总体部署,紧扣“全面挺进全省第一方阵”奋斗目标,以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为导向,以各类产业园区为载体,以明确引资方、落地方责权利益关系为前提,调动各层面挑商选资积极性,坚持全市“一盘棋”,大力运用“飞地经济”模式,引导产业项目突破行政区划,向优势区域集中,推动和促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领、科学规划。依据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类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因地制宜安排项目;实行政府推动和引导,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构建运行规范、合作紧密的发展格局。

——优势互补、共建共赢。充分发挥各自在区位、产业、资金、管理、人才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合作双方良性互动、互惠互利。

——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做到“谁合作、谁受益”,实行平等协商、自愿合作,共同确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等事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

三、合作范围

(一)承接市外飞地园区转移。重点承接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发达地区产业集群转移、产业园区整体转移。以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体,构筑投资洼地,积极与发达地区项目“飞出地”政府对接,推动双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采取共建、托管、BOT等园区建设管理模式,承接装备制造、食品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加工贸易等重点产业集群园区转移项目。

(二)县(区、市)间飞地项目转移。引导各县(区、市)、开发区将引进的更适合在市域范围内、其他园区承接的项目,和开发区需要飞出的项目,根据全市主导产业规划布局,跨区域落户发展,促进项目向优势产业区域集中。积极促进和引导有条件的县(区、市),设立晋中开发区“飞地经济”园,放大开发区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激活县域经济发展优势。

四、合作模式

(一)合作共建模式。“飞入方”与“飞出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在“飞地经济”项目的规划设计、机构设置、基础投入、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

(二)托管建设模式。“飞入方”与“飞出方”政府,就“飞地经济”项目的规划开发、运营管理等业务在约定期限内,委托具有资质、产业或管理等优势的第三方全权运作。

(三)BOT模式。“飞地经济”项目由“飞出方”全权建设管理,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共享项目产生的利益。合作期满后,项目整体移交“飞入方”。

同时鼓励各县(区、市)、开发区之间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互利共赢的其他合作模式。

五、政策措施

(一)承接市外飞地园区转移

1.市外飞地项目准入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晋中市产业规划;

2)“飞地经济”项目投资强度、规模和税收符合晋中市“飞入地”园区项目准入标准;

3)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具体由“飞入地”园区确定。

2.用地保障

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类产业园作为市外飞入项目的主要承接地,可根据产业布局需要,积极引入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年限、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等情况,分期分批次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满足“飞地经济”项目需要。

3.收益分享

按照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确定各项收益比例,并由“飞入地”采取切实可行办法保障“飞出地”利益。

4.统计指标分享

承接省内其它市(区)“飞地经济”项目,产生的经济统计指标包括GDP、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收入、税收、进出口总额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与“飞出地”市(区)协商分享。

5.政策资金扶持

落地晋中市“飞地经济”园区建设的项目同等享受“飞入地”其他项目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同时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帮助其争取国家和省资金补助。根据双方合作协议和实际推进情况,市、县(区、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县(区、市)间飞地项目转移

1.准入门槛。“飞地经济”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总体规划和园区功能定位,项目规模、质量和投资强度、建设周期必须符合“飞入地”县(区、市)项目引进标准。严禁高耗能、高排放和高污染项目进入“飞地经济”园区。

2.土地政策。对“飞地经济”项目,原则上由“飞入地”按用地类别出让标准保障用地。国土部门优先保障“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灾后恢复重建、移民搬迁用地以及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向“飞地经济”园区分配。

3.投资政策。建立各类产业项目建设投融资平台,对“飞地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飞入地”政府设立“飞地经济”奖励基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各级各部门优先帮助“飞地经济”项目争取省专项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建设资金重点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4.财税政策。对于“飞地经济”项目产生的收益,按照合作双方协商确定的分享比例以及税收的入库级次,由相应的财税部门负责征收。按照“属地纳税、比例协商,年终调库”原则分享。即:“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各项税收,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属地统计;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年底通过体制结算进行财力划转。

5.环保政策。在加强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前提下,调剂“飞出地”和“飞入地”因合作项目引发相关环境总量变化指标。

6.统计政策。“飞地经济”园区的产值、投资、利税等实行在地统计,按照“不重不漏、应统尽统”原则定期统计,由统计部门参照合作各方议定比例分解。飞地项目节能减排考核指标按“飞出地”和“飞入地”财税收入地方留成分成比例分担。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由“飞入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市长牵头,分管副市长负责,市发改、经信、投促、国土、规划、环保、税务和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市投促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督查调度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同时,各县(区、市)、开发区比照市里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本县(区、市)“飞地经济”发展。

(二)加强督查考核。把“飞地经济”作为督查工作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飞地经济”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加速“飞地经济”合作进程。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为企业和项目落地、建设、运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严肃查处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加大诚信建设力度,努力为“飞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