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促转型增动能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促转型增动能担保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促转型增动能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4日
晋中市“促转型增动能担保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党代会总体部署,为统一规范全市“促转型增动能担保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全面挺进全省第一方阵”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44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晋中市“促转型增动能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晋中市政府安排设立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体现政府扶大扶新举措。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原则,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利用促转型增动能担保资金,由担保机构以保证方式为晋中市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 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2017年安排1亿元),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担保公司),选择驻市各金融机构为合作银行,使其单笔担保能力突破5000万元。
第五条 担保资金主要支持三类项目:一是已正式签约并准备充分的拟落地大项目;二是列入当年省重点工程或转型项目;三是列入市政府月度县(区、市)长例会研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具有引领行业发展的较强优势,具备实施项目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
第六条 担保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担保资金的预算,按期拨付资金;
2.负责会同主管部门监督、规范担保资金使用。
(二)项目主管部门
1.负责拟定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审核标准;
2.负责对申请使用担保资金的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推荐;
3.负责会同晋中担保公司监督项目实施及被担保企业贷款的使用情况;
4.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监督、规范担保资金使用。
(三)担保公司
1.负责对项目主管部门推荐项目的考察、审核及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2.负责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选择;
3.负责与合作银行协商优惠贷款利率;
4.负责对担保项目的管理和汇总;
5.县(区、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市县两级共同确定扶持的重大项目,要进行合作担保。具体担保比例,另行议定。
(四)合作银行
1.负责项目考察,审定贷款项目和规模;
2.发放贷款,监督贷款的使用,回收资金,配合追偿;
3.简化审贷手续,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五)被担保企业
1.如实申报项目实施情况,如实提供贷款担保所需的有关资料;
2.负责申报项目实施,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担保贷款资金;
3.严格履行各项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担保资金申报指南,拟申请担保企业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向晋中担保公司进行推荐。
第九条 晋中担保公司对推荐企业按照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考察、评审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证明。
第十条 合作银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放贷手续。
第四章 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晋中担保公司本着“贷款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高、贷款利率低”原则选定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晋中担保公司净资产10%,在保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资金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情况会同合作银行核定。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对项目担保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实行优惠利率政策。晋中担保公司对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政策。
第五章 代偿与追偿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到期未还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到期催收通知书,并通知晋中担保公司共同追索。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晋中担保公司根据与合作银行《合作协议》履行代偿义务。
第十六条 晋中担保公司在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及时通知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晋中担保公司在采取措施开展债务追偿工作时,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全力协助,直至对债务责任人提起诉讼。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获得贷款后,要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晋中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证贷款用途合理,按时还贷。
第十八条 晋中担保公司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做好风险控制和担保资金运营管理,自觉接受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要主动配合晋中担保公司做好担保贷款工作,在对贷款企业做好监管同时,提供必要财务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