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经信政法发〔2016〕122号
关于转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市)经信(商粮)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对涉企保证金清理.
规范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于2016年12月26日前报市减负办。
联 系 人:赵玲娜
联系电话:2638456
附件:各县(区、市)、市直各部门拟保留的涉企保证
金项目表
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晋中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2日
晋中市经信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发
附表:
各县(区、市)、市直各部门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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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精神及省政府批示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我省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现就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市、本部门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制止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请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见附表)于2016年12月10日前报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减负办汇总形成清单提交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市政府、省直部门将清单中涉及本市、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三)创新完善管理方式。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等方式,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有关管理制度,做好政策过渡衔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涉企保证金缴纳方式,加快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对诚信纪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严格资金监管。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将保证金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对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经信、财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强化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形成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市县经信、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涉企保证金资金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对涉企保证金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关心支持清理规范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联系人及电话:张敏 0351-3046003
附表:各市政府、省直部门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表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 日
附表
各市政府、省直部门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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