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jxw-2021-0001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6-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晋中市绿色园区、绿色工厂、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工信节发[2020]70号
各县(区、市)工信局、省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经济运行部:
为加快构建全市绿色制造体系,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要求》(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和山西省工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绿色制造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节能字[2020]54号),我局制定了《晋中市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晋中市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18日
晋中市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促进全市工业绿色转型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要求》(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和山西省工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绿色制造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节能字[202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工作遵循园区和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的认定、复核、撤销等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工信部门负责本地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信局对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业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不得推荐近三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三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 应为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应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园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市级或县(区、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四)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六)园区上年度能源利用绿色化、资源利用绿色化、基础设施绿色化、产业发展绿色化、生态环境绿色化、运行管理绿色化等指标值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能源利用绿色化指标:园区能源产出率≥3万元/吨标煤;再生能源使用比例≥15;清洁能源使用率≥75%。
资源利用绿色化指标:水资源产出率≥1500元/立方米;土地资源产出率≥15亿元/平方公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0%。
基础设施绿色化指标: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座;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30%(可选);500米公交站点覆盖率≥90%(可选)。
产业发展绿色化指标: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例≥30%;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30%。
生态环境绿色化指标:工业固体废物(含危废)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5吨/万元;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80%,绿化覆盖率≥30%(可选)。
运行管理绿色化指标:绿色园区标准体系较完善,编制有绿色园区发展规划,绿色园区信息化平台较完善。
(七)其他指标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园区评价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申报市级绿色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四)企业上年度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用地集约化指标: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全市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平均水平。
原料无害化指标:按照GB/T36132识别、统计和计算工厂的绿色物料使用情况(绿色物料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等,或利用再生资源及产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
生产洁净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产生量、废水产生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废物资源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大于65%,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能源低碳化指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指标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其他指标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申报市级绿色供业链管理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二)具有完善的能源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配备能源、水源监测设备及污染物监测设备。
(三)拥有数量众多的供应商,且供应商与企业合作密切,与上下游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设有供应商管理办法、评价标准、物料采购办法、采购程序文件、评价管理记录、合格供应商名录等。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表、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发布的相关产业年度报告等。
(六)制定明确的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目标,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责,并根据目标制定总体思路和中长期计划。
(七)其他指标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报市级绿色设计产品的基本条件:
(一)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
(二)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设计产品评价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满足申请条件的园区、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
第十条 园区或企业自评价达到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的,应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按相应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或企业可向所在县(区、市)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对报送申请材料的园区、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三方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评估合格的,出具推荐文件,同时将申报单位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信局(国家级开发区可直接向市工信局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各县(区、市)工信局上报的园区和企业,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行文认定为“市级绿色园区”、“市级绿色工厂”、“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 “市级绿色设计产品”。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家用电器、纺织、医药、食品、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行业加快创建绿色工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第十四条 鼓励汽车、航空航天、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的企业加快创建绿色供应链。
第十五条 认定合格的园区、工厂授予“晋中市级绿色园区”、“晋中市级绿色工厂”、 “晋中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晋中市级绿色设计产品”称号并授牌。
第十六条 优先向省工信厅推荐参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上报国家绿色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市级绿色园区”、“市级绿色工厂”、“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市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中推荐。
第十七条 在市工信局市级专项技术改造资金中分别给予市级绿色园区、市级绿色工厂、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市级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年度信息报送机制。每年年底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应总结示范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各县(区、市)主管部门,各县(区、市)工信部门在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成效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九条 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对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复审一次,接受复审的市级园区、企业应总结三年来绿色制造体系管理和运行情况,编制自评价报告提交所在地工信部门初审,各县(区、市)工信部门应将审查通过的绿色园区、企业连同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公布复审结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四)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五)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六)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称号的单位,发文公告并收回授牌,及时缴回奖励资金,永久取消申请奖励资格。
第二十二条 晋中市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县(区、市)工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工信局申请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实行第三方评价抽查机制,对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在本市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评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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