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00131-2019-00030 | 发布机构: | 经信委 |
生效日期: | 2019-01-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全面开展我市焦化准入企业 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市经信能发〔2018〕138号
各有关县(区、市)经信(商粮)局、省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经济运行部:
根据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关于全面开展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工原函〔2018〕523号)和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全面开展我省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晋工信办字〔2018〕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县(区、市)已准入焦化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各县(区、市)对本地所有焦化准入企业进行系统梳理,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填写《焦化准入企业情况表》(见附件),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分为符合相应准入条件,要求限期整改、建议撤销准入3类。
建议撤销准入类包括:
1.不符合国家有关焦化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焦化准入条件规定要求的企业;
2.焦化产能已置换给其他企业的企业;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
二、做好新申请焦化企业准入公告初审工作
请各县(区、市)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和《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申请准入公告,对申请企业开展初审工作,并进行现场核实,对不能全面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通过初审。对申请变更公告名称的企业,核实是否符合变更名称的要求。
三、高度重视准入动态管理工作
对焦化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公告动态管理是国家引导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机制,也是强化焦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县(区、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尽快组织专家开展监督检查和申报初审工作,确保上报情况真实、准确。
请于2018年12月3日前将本县(区、市)焦化准入企业情况表及监督检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和名称变更要求的申报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我委,电子版刻光盘上报(上报材料均一式5份)。
联 系 人:王绍先
联系电话:0354-3169323
附件:焦化准入企业情况表
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 | ||||||||||||||||
焦化准入企业情况表 | ||||||||||||||||
县(区、市): | 填报时间: | |||||||||||||||
序号 | 焦化准入企业名称 | 地址 | 企业类型 | 准入批次及序号 | 焦炉主体工艺装备 | 是否符合生产布局② | 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 监督检查意见 | ||||||||
钢铁联合 | 其它 | 焦炉① | 炭化室 高度(米) | 座数 *孔数 | 产能 (万吨/年) | 投产时间 | 项目立项 | 项目 土地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排污 许可证 | ||||||
注:①包括常规焦炉(顶装和捣固),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 ②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等规划要求;是否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是否在生态环境承载 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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